沪人〔2004〕128号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设置的意见》已经2004年8月17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
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建立各类学校岗位管理职务聘任制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
(一)确定原则
以经区(县)编制部门核准的教师编制数为基数,根据不同等级的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所承担的不同教育教学任务,兼顾同一等级学校教学条件、师资水平存在的差别,确定各类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
(二)确定标准
1、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
(1)寄宿制示范性高中、市重点全日制高中的高级职务比例:30—40%;中级职务比例:45—50%。
(2)区县重点全日制高中的高级职务比例:25—35%;中级职务比例:50—55%。
(3)全日制普通高中的高级职务比例:20—30%;中级职务比例:50—60%。
(4)完全中学的高级职务比例:15—25%;中级职务比例:50—60%。
(5)初级中学的高级职务比例:15—20%;中级职务比例:50—60%。
(6)小学、幼儿园的高级职务比例:10—15%;中级职务比例:50—60%。
以上结构比例见附表一。
2、教育学院、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1)教育学院(进修学校)的高级职务比例: 40—50%;中级职务比例:40—45%。
(2)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的高级职务比例:25—35%;中级职务比例:50—55%。
(3)市级重点职业高中的高级职务比例:20—30%;中级职务比例:50—60%。
(4)职业高中的高级职务比例:15—25%;中级职务比例:50—60%。
(5)业余中学的高级职务比例:15—20%;中级职务比例:50—60%。
(6)少年宫、少科站等单位的高级职务比例:15—25%;中级职务比例:50—60%。
以上结构比例见附表二。
(三)审批程序与管理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对所属学校核定结构比例,并在报经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上限的单位,必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突破的职数必须在本区域普教系统内统筹调剂。
结构比例一经核定,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教师从中心城区向郊区流动,从师资力量强的学校向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流动,从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
3、高级职务比例仍有余额的学校,应有计划地控制每年的增长率。在过渡期间,中、高级岗位可以统筹安排,达到优化师资队伍的目的。
4、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域各类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分别报市教育和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各校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编制总数和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设置高、中、初级岗位。
2、实事求是原则。高、中、初级岗位应根据工作难易、责任轻重进行确定。
3、重点扶植原则。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设岗时可优先考虑。同时岗位设置应与师资队伍建设相结合,有利于青年教师的脱颖而出,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发挥全体教师的积极性。
(二)设置程序
1、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的原则,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岗位设置的方案。
2、学校将岗位设置方案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岗位设置方案向全体教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