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顺利推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涉及的管理岗位最高岗位等级、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岗位最高岗位等级
已明确机构级别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维持原有级别不变;确因工作需要,需要调整机构级别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已明确机构级别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岗位等级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未明确机构级别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岗位等级,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七级。具体按以下原则管理:
(一)主要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其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单位规模确定,不超过其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行政级别。
(二)学校。市示范性高中原则上不超过五级,一般高中、中专、完全中学原则上不超过六级,初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超过七级。
(三)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医院原则上不超过五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超过七级。
(四)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行业或者所属主管部门同等规格已经明确机构级别的事业单位确定管理岗位最高岗位等级。
二、内设机构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10名以上的,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内设机构。规模较小、任务单一的以及科级事业单位一般不设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管理岗位最高岗位等级原则上按照本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降二级确定。内设机构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综合设置,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主要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单位人员编制数额确定。人员编制20名以下的,可设置2-3个;人员编制在40名以下的,可设置4-5个;人员编制80名以下的,可设置6-7个;人员编制81名以上的,可设置8-10个。
(二)学校。内设机构按照不同教育层次和学校规模确定:
(1)幼儿园内设机构一般设置1-2个,设置分校区或者学生人数5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4个;
(2)小学内设机构一般设置2-3个,设置分校区或者学生人数8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个;
(3)初中内设机构一般设置3-4个,设置分校区或者学生人数8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6个;
(4)完全中学(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内设机构一般设置4-5个,设置分校区或者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7个;
(5)高中(含职校)内设机构一般设置5-6个,设置分校区或者学生人数8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8个。
(6)教育学院、业余大学、青少年活动中心内设机构一般设置10-11个,最多不超13个。
学校的党群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三)医疗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数额确定。人员编制500名以下的,不超过10个;人员编制1000名以下的,不超过13个。临床、医技组织机构,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自主设置。
(四)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根据单位规模,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实行综合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的设置原则确定。
三、领导职数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分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领导职数确定应遵循精简、高效原则。
(一)单位领导职数。应当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1、主要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人员编制数额确定。正职领导1名;副职领导根据单位编制数额确定:人员编制5名以下的,原则上不设置副职领导;人员编制6-15名的,可以设置1个副职领导;人员编制16-40名,可以设置2个副职领导;人员编制41-80名的,可以设置2-3个副职领导;人员编制80名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4名副职领导。
2、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按照不同教育层次和学校规模确定:
(1)幼儿园园级领导职数一般按2名配备,设置分校区或者学生人数500人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3名;
(2)小学校级领导职数一般按3名配备,设置分校区或者学生人数800人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4名;
(3)初中校级领导职数一般按3名配备,设置分校区或者学生人数800人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4名;
(4)完全中学(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校级领导职数一般按5名配备,设置分校区或者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6名;
(5)高中(含职校)、教育学院、业余大学等校级领导职数一般按6名配备,设置分校区或者学生人数800人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7名。
3、医疗机构。院党政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数额确定。人员编制300名以下的,原则上按3-5名配备;人员编制300-500名的,原则按4-6名配备;人员编制500-1000名的,原则上按5-7名配备。
4、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确定。以管理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的配备标准确定。
(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应当根据内设机构职责任务、规模大小确定。
1、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正职领导1名,副职领导根据编制数额确定:人员编制少于5名的,不设置副职领导;人员编制6-15名的,可设置1名副职领导;人员编制超过15名的,可以设置2个副职领导;编制超过20名的,可以设置3名副职领导。
2、学校。内设机构一般设正职领导1名,其中教导处、政教处领导职数可按2-3名配备,对设置分校区或者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教导处、政教处领导职数的配备不超过4名。
3、医疗机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1-2名配备。临床、科研组织机构领导职数按以下标准配备:实行一级分科的按3-5名配备;实行二级分科的按1-3名配备。
4、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根据内设机构规格、规模,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确定。以管理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的配备标准确定。
(三)党群领导职数。事业单位一般不配备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或兼职,学校、医院等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专职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
(四)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应当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职数限额。
徐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0月1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