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10)34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我们制订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尚未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列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二)原专业经济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且已参加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列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事改企”有明确时间表并已启动了转制程序的事业单位,不列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二、岗位等级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行政级别的事业单位,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应当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行政级别确定。
未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行政级别的事业单位,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二)经批准实行内部退岗休养的人员,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由单位对其认定岗位等级,占单位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部退岗休养期间,不再调整岗位等级。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不区分正副高的,最高等级确定为五级。
(四)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到四级,其他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到七级。
三、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区县属事业单位应当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并指导本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具体任职条件的设置及聘用工作。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和岗位任职条件,组织二级岗位聘用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的聘用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属事业单位的聘用结果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备案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岗位结构比例
(一)事业单位实际聘用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各类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
(二)事业单位中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应当占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三)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分散进行结构比例控制确有困难的,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集中调控。
(四)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本市现行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的相关规定(沪职改办[1999]14号、沪职改办[2000]20号、沪职改办[2000]22号、沪职改办[2002]28号,沪人[2002]101号、沪人[2004]128号)执行。上述文件中未涉及的行业(专业),参照相近行业(专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由相关主管部门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具体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五、岗位聘用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在管理岗位担负领导职责的工作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以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并占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岗位任职条件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
2、需要完成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3、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二)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为管理岗位。2009年1月1日起本市事业单位不再进行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的聘任。原已聘任人员保留相应待遇,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管理岗位等级。
六、其他
(一)2006年7月1日起,至本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根据《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参照在职同类人员,单独进行一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认定。其中,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需要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三)在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前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尚未订立的,单位应当在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