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保险责任: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境内),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学校无责任的特殊事故,承保公司应帮助学校妥善处理。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赔偿范围: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事故责任类型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部门和保险机构共同设计校方责任保险差异化费率体系,依据应保尽保原则,设定责任限额。
哪些伤害事故校方应担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宿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