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小学及其职能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
二、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德育办、教导处、食管办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育办。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申诉处理的机构
第一条 小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9人组成。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教处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