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根据区教育局人事、财务等有关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原则和办法。
一、福利费来源
来源于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全额提取的经费(平均每人每月40元),区教育局计财科按月足额划拨,转入教职工福利费科目.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1、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2、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3、看望、慰问住院及重病教职工;
4、独生子女的部分医药费报销;
5、慰问直系亲属病故的教职工。
6、教职工义务献血补助。
三、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
1、教职工福利费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教职工福利费必须公开透明,向教代会报告并纳入校务公开范
围,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四、福利费使用的具体办法
1、教职工困难补助的条件及标准
(1)因大病、长期病假的教职工。每半年补助一次,数额为200
元。
(2)生活困难教职工要求补助者,个人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校务会审核批准,最高数额为500元。
(3)对特殊情况人员的补助,由学校领导研究并决定补助数额。
2、看望慰问教职工标准
(1)因住院、生病(病假两周以上)、生育、义务献血等情况看望教职工,费用一般在每人100元左右。
(2)因教职工直系亲属病故,慰问金100元。
3、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1)交付每年的《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保险》、《新华人寿门诊住院保险》等。
(2)每两年一次教职工的体检费用。
(3)劳防用品发放。
4、独生子女的部分医药费报销
(1)独生子女的医药费报销限定当年每人每年200元,总数不超过学校全年福利经费的15%。
(2)如遇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五、本《办法》自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