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小学教职工义务献血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义务献血条例》,现再次修订“光启小学教职工义务献血规定”。
第二条:学校每个教职工都有责任积极参加义务献血工作,发扬“献血救人、崇高义务”的红十字精神,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出表率。
第三条:凡本校在职在编、适龄的(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以下)符合献血条件的教职工,都应参加每五年一次的无偿义务献血。
第四条:每位适龄教职工身体状况是否符合献血条件有献血站体检医师鉴定。
第五条:献血时间一般在暑假期间,如有特殊原因再另行安排。
第六条:学校献血工作由工会与卫生老师共同负责,安排献血人员,作好宣传工作,完成献血任务。
第七条:以上条款解释权在本学校,如与市、区文件不符的,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八条:“光启小学教职工义务献血规定”(修订稿),经光启小学第二届教职工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徐汇区光启小学
200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