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原则
教职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的反映。
二、考核内容
对教职工考核,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是指教育理论、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及实际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及缺勤情况;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成绩和贡献。
教职工的考核还应包括对学校临时布置的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其它不可量化的工作任务等完成情况的评议。
三、考核程序
1.考核采取自我总结、相互监督的方式。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2.被考核人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 一印制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3.教职工在组室内宣读个人总结,进行评议,并由组室讨论提出评定意见;各组室在评议的基础上推荐2名本组室的同志,另外再在其他组室中共推荐2名同志,学校考核评定小组在此范围内根据提名情况确定10人,作为全体教职工推荐的候选名单提请全体教职工按照评优比例认定。
4.学校各部门提交教职工相关工作的检查记录和评鉴意见;
5.由学校聘委会组成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综合以上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等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认定签字,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后三十曰之内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如对单位考核小组的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的十五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6.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依照每年徐汇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意见中制定的要求。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工作人员,按市区人事部门有关晋升职务工资 的奖励规定执行。
2.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其年终奖励减半发放。
3.对当年考核被确认为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可给予试岗或调整工作,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其工资待遇按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如果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单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单位,但到新岗位后仍考核不合格的,按沪府发(2003)4号文《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和进行相关的经济补偿。
五、本次考核办法经校聘委会讨论、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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