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内治安管理,确保师生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避免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为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学校治安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认真贯彻上级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事故、事件不断发生的班级或个人,学校将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经学校综合治理小组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提出整改仍迟迟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治安灾害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组室或个人,由学校给予部门负责人、直至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损失较大金额财物,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罢教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
四、对于人为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现金100元或物资折款100元以下的,由直接责任人全部赔偿;100元以上的,赔偿100元后,再按500元以内赔偿40%,1000元以内赔偿35%,1000元以上赔偿30%,部门负责人按损失额30%的比例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