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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5-07-30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防范,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和公安部门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体教职工、学生要把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当作一次任务去执行,学校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并确定一名行政具体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条 定期对教职工、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三条 每学期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四防”(即防火、防盗、防骗、防事故)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大家的警惕性,并掌握有关“四防”常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第四条 本着既保障安全,又有利于工作,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专用教室和有关部门的治安管理制度,并督促教职工、学生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五条 门卫(传达室)担负日常保卫工作。门卫必须坚守岗位,昼夜值班;严格执行凭证出入来客登记、车辆进出检查等制度。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严格库存现额制度、重要凭证、高档商品及重要物品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财产保管制度。

第七条 加强校舍、仓库、机房及各类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制度,增设防护设施,固定专人负责,防止盗窃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治保小组、义务消防队等护校组织。每年进行1-2次技术培训和总结,充分发挥各类组织在治保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每逢重大节假日,由领导带领组织安全检查,防范于未然。

第九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保管国家机密暂行规定》,加强保密教育,遵守保密守则,健全保密制度,机密资料和档案由专人保管,设专柜存放,建卡登记,严格借用手续。

第十条 严明纪律 奖罚分明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列入评先条件

1、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井然,全年无事故,无各类案件的组室;
2、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勇于纠正违章者;
3、努力预防和制止各类事故发生。当案件和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报告或奋力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者;
5、积极提合理化建议,为改进安全防范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

1、因玩忽职守,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事故和案件发生,使国家财产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遭受损失者;
2、贪生怕死,见危不救,知情不报,分脏、销脏、窝藏,纵容包庇犯罪者;
3、故意隐瞒事故、案件或徇私舞弊者;
4、凡有一般偷盗扒窃、流氓之罪状,打架斗殴、投机倒把、损公肥私、赌博等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极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受处罚者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停发其月奖金并扣发其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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