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现金报账:
一、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发生零星支出。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用现金发放的其他补助性支出。
三、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
四、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五、单位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六、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不可随意借用,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