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的管理
学校的每笔货币资金的收付,包括现金的收付和提取,都必须反映在银行存款的帐户中。
银行的存款收支应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存款的使用,使货币收支活动符合会计制度和事业计划的完成。
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货币资金收支活动,都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并有对帐制度,不得使用现金。
现金管理
单位的现金使用根据国家规定,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人民助学金、福利费、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
库存现金限额,由单位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批后,库存现金在规定范围内。不得任意超过,如果情况变化,应当重新申请核实手续。
非经银行同意,不得坐支,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经常检查现金使用情况,会计与出纳分清职责,互相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
严格划清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界限,不相互挤占和流通,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学校对专项资金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分设帐户,分别反映各项专用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便于各级管理部门的审查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往来资金管理
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控制往来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及时对往来资金的清理结算,使学校的核算正常化和合理化。
固定资金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固定资产物资的货币表现,固定资产的管理,按《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二)财产清查制度
一、财产清查的范围
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货币资金。
二、财产清查组织
财产清查负责人:分管校长
财产清查成员:总务、会计、财产保管员
三、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
期限:实物每学期一次;现金不定期的抽查;
银行存款每月一次。
方法:
⑴清查各种实物,采取实地盘存的方法,对各种财产物资逐个清点。各专用教室、实验室、电教财产管理人员的明细帐与仓库保管员的总帐相符;仓库保管员的财产金额与财务固定资产帐户金额相符。
⑵清查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现金是通过实地盘点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并与现金日记帐的金额相符;银行存款是将银行对帐单与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帐相符。
四、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
实物清查中如发现有帐外财产要及时计价入帐;报废(损)的财产,要严格把关;短缺的财产,要查明原因,按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货币资金清查中如发现有长款,暂入暂存帐户,查明原因后再销帐;如发现资金短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016年9月